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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墨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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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技术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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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11: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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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正版)
(2013年01月30日发布,2013年03月01日实施)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3年01月30日修订)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01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1年10月01日生效)
(1991年06月04日发布,1991年10月01日实施,2001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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